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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020年03月25日
受惠机构: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叁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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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叁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徵期限不超过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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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业叁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徵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叁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徵收,减徵期限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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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生產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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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税务局要对2020年2月份已经徵收的社保费进行分类,确定应退(抵)的企业和金额。
网 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https://bit.ly/2Jn4i1L
《国家税务总局关於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20〕33号)
https://bit.ly/39kEW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