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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加强规管不良财务中介

市民向财务公司借贷却跌入一些不良财务中介公司的圈套,蒙受重大金钱损失,甚至有长者痛失“棺材本”或自住物业,这种非法诈骗行為确实令人难以容忍。

 

巧立名目收费高昂

现行法例不容许中介公司向借贷人收费,然而不良中介公司的招数五花八门。例如把中介费融入贷款利息或直接向借贷人收取现金,避免白纸黑字的纪录,藉此逃过政府的追查;亦有中介公司撇清与放债人的关係,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提供“债务紓缓”和“结餘转户”服务,或巧立名目地提供“微型破產”或“债务重组”等看似专业的服务,藉此收取高昂的所谓服务费而避开监管。根据警方数字,由2013年起不足四年内,中介公司非法收取的中介费用高达二亿元。

 

政府在放债人牌照要求上,已增加了多项新规定,透过规管财务公司来加强规管中介公司。例如,在新规定下,放债人必须确定其委任的中介公司不会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或签署任何协议,且须以视像和录音记录,向借款人清楚解释贷款协议的全部条款。借款人如果透过中介公司借钱,就需向放债人提供中介协议副本以作纪录,放债人和中介公司的关係亦会被公开,公眾可以向放债人註册处查阅有关纪录。这些措施既增加了放债人的责任,亦增加了借贷过程的透明度,防范不良中介公司和放债人合谋,让警方可以就不法行為更容易举证。

 

引入发牌制度需时

对於修订《放债人条例》将其监管范围扩大至经营与放债相关业务的公司,及设立财务中介牌照制度的建议则值得商榷。撇除修例和引入新发牌制度需时且较复杂,《放债人条例》已明文禁制与放债人有关连的各方,及与放债人共谋的人士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意味条例的规管范围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中介公司。况且在新规定下,中介公司须先得到财务公司的委任并受其监察,不能向借款人收费或钻空子制订协议等,显示财务中介并非“无皇管”。

 

涉及刑事有法可依

至於建议政府要求财务公司牌照申请人须备有一定的註册资本,及将营运者的操守纳入发牌及续牌的考虑因素之内,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经营无疑是更加严厉。但对打击不良中介公司,实际效用却成疑。反之,如果有个案涉及刑事成分而须严厉处理,现时执法机构可以按《刑事罪行条例》和《盗窃罪条例》跟进处理,并不需要落此重药。

 

如果因此把新规定形容為“治标不治本”,未免过早论断。事实上,政府承诺在新规定实施后半年检讨。不过,政府可以考虑以下的一些建议,尽量完善相关规定。更重要的是保障市民,避免堕入不良财务中介公司的圈套。

 

纳入金管局监管范围

目前,有数间信贷公司是由银行持有。同时经营楼宇按揭业务,理论上应受到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需遵守楼宇按揭成数的指引和进行还款压力测试等。但以放债人牌照经营的信贷公司,却不受金管局监管。这种身份重叠的情况在监管上造成灰色地带,如果政府把放债业务纳入金管局的监管范围,应有助解决问题。另可仿效现时保险业為保单持有人设立冷静期,规定贷款协议须设有冷静期条款,加强保障借款人,也值得政府研究和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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