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建立健全香港企业拯救的法律体系
有报告指出,企业重组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克服监管障碍,因监管有时倾向於清算而非恢復。当前,全球企业重组中心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和新加坡,正因它们的破產法例拥有专门针对财务困境企业、较完整的在法院监督下的重组救助制度,例如《美国破產法》第11章商事重组、英国《公司法(2006)》第26A部的重组计划;而新加坡致力於打造“亚太地区金融重组中心”,在2018年制定《破產、重组和解散法案》,提出司法管理程式之后,大大提升了新加坡的营商环境。
就香港而言,儘管已经為陷入财困的企业设有多层次的方案,例如运用《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73条等重整机制,通过协议安排实现债务重组。然而,缺乏正式的法定企业重组制度一直是个问题,期望当局能在2020年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提交的《公司(企业拯救)条例草案》立法建议的基础上,尽快推进、落实法律改革委员会自1996年以来建议引入的企业拯救立法工作。
协调粤港澳大湾区重组法律和执行机制
眾所周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破產制度包括重组,是世界银行评估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估指标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两种制度、叁个法域”,其中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与世界接轨,是世界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点首叁位之一,国际调解院总部亦将落户香港。将粤港澳大湾区打造為世界级企业重组中心,能够让大湾区的企业在遇到债务或经营困境时有更多解困的机会。建立健全企业重组体系更能发挥保主体、保就业的作用,并可带动金融服务和资產管理等相关的行业发展,有利吸引全球人才、技术和资金。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已经进入提档加速、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成為世界级企业重组中心的关键是探索发挥两制之利,推进两地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產法》於2006年颁佈,但缺乏跨境破產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跨境破產在大湾区的落地。虽然,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的《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產程式的会谈纪要》,由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发起并经香港《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可在上海、厦门或深圳的指定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但香港与中国内地区域间的破產合作仍有广阔的提升空间。香港应该争取中央支持,推动大湾区在企业重组及破產等法律的协调,先行先试,制定跨境重组标準化协定范本,并进一步完善跨境破產承认与执行机制。另外,要推动粤港澳叁地相关专业人士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建立人才库,强强联手共同做大做强企业重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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