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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23条立法筑牢国安屏障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於3月19日在立法会叁读通过,3月23日正式生效,与《香港国安法》、人大《5.28决定》共同构筑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有效屏障。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及发展的根本前提,世界各国,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均制订并多次更新国家安全立法。《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亦是近27年来香港未做的必答题。在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和黑暴中,社会付出沉重代价,市民意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补齐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短板,儘早完成23条立法已成為社会广泛的共识。

 

以普通法方式立法  立足实际具前瞻性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条例》)以普通法方式草拟,落实保障辩护权、无罪假定、一罪不能两审等普通法原则,并只规定最高刑罚。《条例》中各项罪行均清晰订明犯罪元素。以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為例,传媒、市民批评香港政府施政,提出改善意见并不会构成煽动意图。而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亦要同时满足意图带来干预效果,配合境外势力,以及在作出行為时,使用不当手段。正常的国际间学术交流和外资企业在港的合法商业活动不受影响,无须担心误堕法网。

 

与此同时,《条例》在借鉴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基础上,以香港的实际情况為依归制订条文,具有前瞻性。例如,《条例》未有引入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对於煽动罪,虽然在加拿大,煽动罪需要证明煽动暴力的意图,但因应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中,大量文字和图片虽然未有意图煽惑暴力,但确实造成仇恨香港宪制秩序、导致社会分裂和动荡等严重后果。因此,虽然上诉庭在谭得志案件中已判定无需以煽动暴力為定罪门槛,我赞同以成文法的方式,在《条例》中订明无需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这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亦增添煽动罪行的明确性。

 

以相称原则  合理平衡国安与人权保障

对於各项限制和域外效力,《条例》遵循普通法的相称原则。作出限制时,关键是要保证是出於合理理由,限制程度合理,以及作好把关。例如,就社会广泛关注的就諮询法律代表施加的限制,首先,目的是防止羈留期间,该人士透过其律师去危害国家安全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或者是妨碍追讨在罪行中取得的利益,又或者妨碍司法公正。其次,限制諮询法律代表仅针对羈留期间。第叁,是由具独立审判权的法院把关。总警司级或以上警务人员须就限制被羈留者諮询法律代表一方需要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才可实施。相较於英国《2023年国家安全法》,允许警司可直接指令限制被羈留者諮询律师,完全属於行政决定,香港的做法无疑更加严谨,能够更好地维护被羈留者的权利。由此可见,《条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取得了合理平衡。

 

修正案释除疑虑  营商环境更加优越

我非常欢迎当局因应我提出的问题,就第89条,与涉及有关潜逃者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相关的禁止行為作出修订。当局加入第89(6)条,致使如果任何人与潜逃者成立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係,或投资於该等合资企业、合伙或类似的关係,而相关合约、协定或义务是在有关潜逃者成為潜逃者当日之前產生的,则该人不会仅因该项作為,而被视為违法。这项修订令条文更加清晰,释除了商界因合作伙伴成為潜逃者,对运营及投资產生影响的担忧,有利於增添商业运营的透明度和香港招商引资。

 

国安才能港安,港安才能家安。我相信,《条例》实施后香港能够重新上路,全力以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确保“一国两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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