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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

“学术自由”必须捍卫,但很多人忽略了其真义,香港一些大学和学者对“学术自由”亦似乎存有迷思。在追求“学术自由”的同时,大学和学者应重视其作育英才和学术研究的使命,以及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学术自由”的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哲学先贤苏格拉底提出:“学者必须有权利探索一个问题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从苏格拉底开始,哲学思辩与研究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辨别是非,尤其是挑战传统观念,并找出其中的谬误与盲点,从而引导社会走出世袭的桎梏与盲从,迈向更好的未来。因此,苏格拉底為了坚持自己的思想和信念,不畏社会传统和压力,寧愿服毒自尽,也不肯答应停止传播被认為会“毒害”年轻人的哲学思想,成為西方史上第一位為追求“学术自由”的殉道者。

然而,“学术自由”真正能够开花结果,有赖一群於18世纪末受啟蒙运动影响的德国学者宣扬和詮释,特别是被誉為“现代大学之母”的德国洪堡大学创始人洪堡,将这个理念发扬光大,日渐成為十九世纪初以后德国大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因此,“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一词源於德语Akademische freiheit。Akademische源自柏拉图的学园(Akademy),它兼有大学的、学院的、学术的等多种含义。而“学术自由”成為一项法律权利,则始於1848年德国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此规定其后於1850年為《普鲁士宪法》所採纳,成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佈的“学术自由”条款。由於当时德国正在引领着大学潮流,美国有大批学者远赴德国求学,并随之将“学术自由”的思想传入美国大学学府,逐渐形成為普世价值观。

学术旨在追求真理

根据洪堡的理念,“学术自由”是指学术界天然享有进行学术活动(包括研究、发表与传播)的自由,对事物真义进行探索。為确保知识的準确性和客观性,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準,不受外界的压力或利益的影响和干扰。换言之,自由是追求真理的学术研究的先决条件。“学术自由”主要体现於叁方面:(1)教授在研究与教学上的自由(Lehrfreiheit);(2)学生的学习自由(Lernfreiheit);(3)学术机构的自主(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而学术活动的目的,则定位為“為学术而学术”,不涉宗教、政治、经济与俗世的任何运作。在洪堡的观念中,研究与学习的目的不在於改善个人的生活水準或社会地位,而纯粹是為了通过对“真理”的追求以期达到自我完善。我认為这种对知识和真理的探索,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泉源。

然而,“学术自由”在不同国度有不同定义,诚如爱因斯坦所说:“学术自由就是探求真理的权利,以及发表和传授自己认知為是真理的权利”。很多国家都透过宪法或法例确立对“学术自由”的保障,不同的学术团体亦订立各自的“学术自由”宣言,包括国际教育组织“世界大学服务社”於1988年发表有关“学术自由”和大学自主的《利马宣言》。

自由须受责任制约

学者和学术机构固然享有“学术自由”,正如美国当代着名高等教育学者Burton R. Clark所主张:“大学是学者进行教学、科研和从事社会服务的场所。”换言之,学者有社会责任服务社会,而“学术自由”亦并非意味学术上绝对自由,不受任何责任的制约。

即使在崇尚“学术自由”的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依然受“政治正确”观念的制约。假如某学者的研究牴触国家倡导的价值观,其学术论文将难以获得权威学术期刊的青睞,其本人甚至可能面临革职。例如着名数理逻辑学家罗素,因被指提出涉及宽恕婚外性行為的“道德败坏、色情淫秽的学说”,被法院判决不适合在纽约城市大学任教;此外,获终身聘用的史丹福大学英文系副教授H. B. Franklin,亦因為带领学生於校园内进行反越战示威,於1972年遭校方解聘。

因此,“学术自由”并非全无限度的自由,正如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聘用制原则宣言》所主张:“身為学者和教职员,他们应谨记,大眾可能凭他们的言论来评判他们的职业及院校。因此,他们应时刻保持精準、适度克制、尊重他人意见,并尽力显示他们并非院校的喉舌。”

香港“学术自由”受充分保障

再看今天的香港,“学术自由”主要是透过香港《基本法》获得保障。《基本法》第34条保障个人“学术自由”,第136和137条保障院校的“学术自由”和自主。至於大学院校,只有香港科技大学将“学术自由”纳入教职员的聘用合约内,部分院校则设有处理教职员的申诉机制,以及评审升迁机制,惟有关机制的功能及细则差别甚大。当然,有关院校对“学术自由”的保障绝对有改善空间,但配合了香港享有高度的言论及新闻自由,我认為香港的“学术自由”已获得充分保障。

多年来社会出现不少关於学术自由的争论,有些学者的研究有时会受到外间批评。我认為这些情况不足為奇,亦与干预“学术自由”无关。真理越辩越明,学者毋需因為受批评而动輒认為“学术自由”受干预。毕竟,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是自由的根本,不能被“学术自由”所凌驾或掩盖。

“学术自由”不应被滥用

 

近年本地大学愈趋商品化,社会亦愈趋政治化,我反而担心学者以政治目的或个人利益為出发点,透过经扭曲的研究发现和偏颇的结论,强行向大眾灌输其既定看法,以取得社会的支持和提升其地位及影响力,或使研究变成是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不但被滥用和受到侵蚀,并促使学术丧失了对社会既有价值的批判与反省能力,甚至失去其作為推动社会前进的角色和动力。我们必须切记,大学院校是知识传承、追求真理、尊重异见及成就卓越的殿堂,并非是摇晃着“学术自由”旗帜的政治避难所。我期望香港学者都能在丰富和弘扬知识之餘,以无私及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公共事务,协助推动自由、平等、包容、公义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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