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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会汇报
立会汇报 - 捍卫立法会主席依法主持会议

事实证明,立法会主席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所作的会议安排是法、理、情兼备。若反对派继续闹下去,恐怕他们才会是失去公眾信任的人。

 

不知道会否有人看完本文的题目后有点摸不着头脑,因為想不到為何会有人“不支持”立法会主席“依法主持会议”。无奈地,现实真的发生了这样荒谬的事,非建制派议员还就此在立法会大会上向主席提出不信任动议,需要建制派议员同心捍卫主席依法主持会议的权利。

 

不信任议案缺事实基础

在今年六月立法会完成审议《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后翌日,非建制派议员已经联署致函内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想就立法会主席主持有关会议的手法提出不信任议案。我与其他39位建制派议员也随后在6月21日发表联署公开信,表明反对这项不信任议案,以正公眾视听。公开信所持的原因很简单:非建制派对立法会主席的指控全部并非事实,我们必须严正反对这种具浓厚政治色彩的诬告行為。

 

虽然这项不信任议案得不到内务委员会支持,非建制派仍千方百计在立法会七月休会前将它提上大会,而且支持和反对议案的议员可谓壁垒分明。但是事实胜於雄辩,只要是摆事实、说道理,无论持有甚麼政见和立场,相信也不难得出与建制派相同的结论。

 

首先,非建制派指控立法会主席违反《议事规则》,但事实是立法会主席当时主持会议,不但没有违反《议事规则》,更拥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因為立法会主席主持会议(包括在会议过程中行使和作出规管)的权力是来自《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终审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诉庭在“梁国雄 诉 立法会主席”一案所作的判决,以及立法会的《议事规则》。

 

违规者贼喊捉贼诬告人

非建制派又称立法会主席拟定辩论时间分配、管理会议秩序等方面是所谓的“安排极不正当”、“剥夺议员权利”。但事实是在政府公佈以“叁步走”方式落实“一地两检”安排后这一年间,议会内外已就议题作出广泛讨论。立法会於去年年底已用了26小时审议及通过有关“一地两检”安排的无约束力议案;有关的法案委员会获本会67位议员中多达64位加入,并举行了17次会议,合共用了45小时审议《条例草案》,另外两次公听会用了合共19小时听取公眾意见。事实上,支持与反对《条例草案》的论调早已不断重复,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大会时,可谓已经到了无论双方再用多少时间也无法说服对方的地步,故此并不存在不足时间讨论的问题。

 

反之,在《条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非建制派议员任意玩忽立法会审议法案的宪制职守,不断以各种“拉布”手段来阻碍审议他们一直反对的《条例草案》,包括在《条例草案》二读阶段提出中止待续议案用了九个半小时,点算法定人数亦用了叁小时;他们又跳上席上叫嚣,试图衝向主席台和官员席,以及作出肢体推撞导致保安人员受伤等,彰彰明甚违反《议事规则》,他们却反过来指责主席行事违反《议事规则》,贼喊捉贼,实属荒谬。试问如果非建制派议员没有浪费那12.5小时,议员又何愁在二读阶段没机会发言?

 

会议安排“法理情”兼备

非建制派如果言行一致及尊重法庭,便应该会懂得尊重议员并无“拉布权”、懂得尊重立法会主席為辩论设限是正当安排,因為上诉庭的判决已确定,“任何根据《议事规则》参与立法过程的宪制权利不可能包括拉布权”;至於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必须与主席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主持会议的权力一併理解,并受制於后者。根据终审法院在同一案所作的判决,立法会主席有对辩论设定限制和终止辩论的权力;终审法院并同时裁定《基本法》第七十叁条第(一)项订明的有关制定法例的职权并非赋予立法会的个别议员,而是赋予本身作為立法机关的立法会整体;该条文并没有赋予个别议员以发言参与立法过程的权利。

 

事实证明,立法会主席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所作的会议安排是法、理、情兼备,既充分参考了《基本法》有关条文和法院就立法会主席宪制职权作出的判决,以及过往审议法案工作中有关时间方面的经验,亦考虑了议员发言和议会效率两者之间的平衡,并且显示出包容、忍耐的态度,致力维持议会应有的秩序和尊严,确保法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这个哗眾取宠的议案亦已被否决,但希望反对派汲取教训,否则若他们继续闹下去,恐怕他们才会是失去公眾信任的人。

 

如对上文内容有任何意见,欢迎向廖长江议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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