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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ition Paper
對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罰則的意見

此意見書已於2019年4月1日提交予勞工處。

 

對提高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罰則的意見

 

關於勞工處建議修訂現行涉及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相關法例並提高罰則。本會一直重視及支持提升僱員職安健權益保障,包括適當調整對嚴重違法個案的罰則,惟我們亦關注提高罰則會否對企業營運帶來負面影響,長遠不利本港營商環境及競爭力。早前,勞工處代表與本會勞工事務工作委員會成員已就相關議題進行會面交流。茲將本會意見綜合整理如下,謹供參考。

 

同意適度提高罰則

勞工處提出修訂現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涉及職安健保障的相關法則,包括提高罰款額及監禁刑期。本會認同,相關法例已有20多年未作檢討,其罰則量刑相對偏低,對違犯職安健法例案件的持責人未必起到阻嚇作用。即使針對較嚴重的個案,現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最高罰款僅50萬港元,低於其他先進經濟體如美國、新加坡等做法。有見及此,本會認為特區政府適當檢討現行職安健法例罰則水平,以進一步提升對僱員職安健保障是合適做法。

 

對於當局提出劃一兩條職安健法例針對僱主/東主/處所佔用人「一般責任」的最高罰款金額、上調最高監禁年期、調整不同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分類及增加相應罰款等多項建議,本會原則上認同可助修正現行條例不合時宜的部分,加大阻嚇作用,切合提高職安健保障的大方向。

 

罰款與營業額掛勾並不恰當

勞工處提出就違反「一般責任」的極嚴重個案,將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及罰款營業額10%或600萬港元(以較高者為準)。本會認同在處理蓄意違規的極嚴重個案必須予以嚴懲,惟以營業額10%來釐訂最高罰款金額,且不設罰款上限,本會認為並不恰當,此舉將增添企業很多無形壓力,在計算營運成本、運營風險等亦面對不確定因素,對本港整體營商環境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即使在海外司法地區,亦鮮有就職安健違規個案不設罰款上限。本會促請勞工處不應把罰款金額與營業額掛鈎,針對極嚴重個案也要增設罰款上限,為提升職安健條例阻嚇力與維持營商便利環境之間取得平衡。

 

釐清檢控程序及上訴機制

對於勞工處建議經「簡易程序」起訴的個案,發出傳票時限由現時半年延長至一年,本會期望當局可慎重考慮有關修訂對涉案工程進度的影響,進一步釐清檢控程序安排,讓企業更好地配合巡查蒐證工作,同時避免對日常營運造成不必要限制。本會亦期望當局可加強講解企業就定罪及量刑提出上訴覆核的機制,確保企業在法律下享有的合理權益得到保障。

 

總括而言,本會肯定現屆政府對提升僱員權益保障的工作,亦認同適當加強職安健規管對本港經濟民生發展產生正面作用,惟過高的法例罰則難免收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的生存空間,而將最高罰款金額劃一訂為涉案企業營業額10%的做法亦值得商榷。本會期望勞工處認真檢視罰則修訂對整體營商環境的影響,同時透過加強宣傳推廣、資助企業提升安全設備及提供僱員培訓等,全面完善本港職安健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