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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2018年01月17日
國務院2017年12月25日發布。主要内容包括:
a) 明確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6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34條和《旅行社條例》第23條等11部行政法規;《關於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第三部份和《關於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第六部份等兩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第24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四和六條等兩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b) 將原《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調整為“暫時停止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册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業務(台灣地區除外),由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等。
  異議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保機構提出複核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等。
   
參閱網址: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1/09/content_52547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