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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關於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2017年11月18日
環境保護部2017年10月30日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11月30日。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a)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期限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b) 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措施;
c) 被責令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的排污者,在整改完成後,應當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進行監測,也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監測,保存監測記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恢復生產等。
參閱網址: hjj.mep.gov.cn/dtxx/201710/t20171030_4242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