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7年7月17日就《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7年8月19日。主要內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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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對象〕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具體包括: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設有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以及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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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分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環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其他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確定排污單位實行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制定相關技術規範明確重點和簡化管理的內容及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確定為重點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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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台賬記錄〕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台賬記錄制度,明確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的內容和要求,並對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台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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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時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時限前已經建成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的排污單位,應在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告的期限內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名錄規定的時限後建成的排污單位,應在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並領取排污許可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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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網址: |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707/t20170720_418164.htm |
意見回饋: |
請於2017年8月19日或之前,將意見交環境保護部排污許可專項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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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郵:pwxkbgs@163.com;傳真:86-10-66103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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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86-10-66103155、66556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