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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於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2018年01月17日
国务院2017年12月25日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a) 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34条和《旅行社条例》第23条等11部行政法规;《关於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產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叁部份和《关於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第六部份等两件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產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第24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四和六条等两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b) 将原《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叁条调整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註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等。
  异议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保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等。
   
参阅网址: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1/09/content_5254764.htm